最新組織委員履職自查報告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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組織委員履職自查報告【篇1】
第一條為切實加強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中央、省委關于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監督辦法規定,結合我州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細則》由州和縣(市)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監督職責并負責貫徹執行;州直各委、辦、局黨委(黨組)由其紀檢委(紀檢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履行監督職責并負責貫徹執行。
第三條各級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要認真履行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切實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監督工作的領導。
第四條本《細則》適用于縣(市)黨委、人大、政府、紀檢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州、縣(市)黨委、人大、政府、紀檢委、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工作部門或機關內設機構領導成員的選拔任用工作。
州、縣(市)黨委、政府直屬事業單位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等人民團體,以及選拔任用非中共黨員干部和非領導職務干部參照本《細則》執行。
第二章監督內容
第五條監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原則的貫徹落實。對堅持黨管干部原則,任人唯賢、德才兼備原則,群眾公認、注重實績原則,公開、平等、競爭、擇優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依法辦事原則的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監督。
第六條監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推薦的執行。選拔任用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應具備《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基本條件和任職資格;提任鄉(科)級黨政領導干部,應具有三年以上工齡和下一級職位任職兩年以上的經歷。應當經過黨校、行政院校或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五年內累計不少于兩個月的培訓,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培訓要求的,在提任后一年內完成培訓。破格提拔干部可在文化程度、工作年限、工作經歷、任職年限上適當放寬,但不得違背選拔任用干部的基本條件和資格;越級提拔一般只能越一級。
第七條監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基本程序的履行。
(一)監督履行民主推薦程序。對民主推薦方式的采用、范圍的選定、程序的履行,以及運用民主推薦結果、確定考察對象人選、執行民主推薦責任制等情況進行監督。
(二)監督履行考察程序。對考察標準、內容的制定,談話和征求意見范圍的選定,履行考察程序情況進行監督。
(三)監督履行醞釀程序。對在規定范圍內進行醞釀,提交黨委(黨組)會討論前征求紀檢機關的意見的情況進行監督。
(四)監督履行討論決定程序。對討論決定程序的履行,票決制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五)監督履行任職程序。對執行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和任職試用期制度情況進行監督。
(六)監督履行依法推薦、提名和民主協商程序。
第八條監督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制度的執行。對執行公開選拔和競爭上崗的原則、適用職位和范圍、報名條件和資格、基本程序的履行等情況進行監督。
第九條監督干部交流、任職回避和免職、辭職、降職制度的執行。對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對象、范圍、重點及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對干部免職、辭職、降職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條監督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十不準”紀律的執行。對遵守《干部任用條例》規定的“十不準”紀律情況進行監督。
第三章監督方法
第十一條實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報告預審制度。
(一)提拔擔任領導職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向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報告,經審查同意后,才能提交本部門黨委(黨組)會議討論決定。
1、破格提拔(包括越級提拔)干部;
2、提拔本級黨委、政府領導班子成員的配偶、子女、直系親屬及秘書等身邊工作人員;
3、提拔群眾反映較大、有爭議的干部;
4、提拔曾被執法機關立案的干部;
5、提拔曾引咎辭職、責令辭職、降職以及非工作需要免職的干部;
6、提拔超過任職年齡規定的干部;
7、由企(事)業單位調入黨政機關擔任領導職務的。
(二)一次性提拔和調整干部超過管理干部總數5%的,事前必須以書面形式報告預審。
(三)在機構變動或主要領導成員已經明確即將調動時,不得突擊提拔、調整干部。確因工作急需提拔、調整干部的,必須向上級黨委組織部門干部監督機構報告預審,經審查同意后方可研究決定。
(四)黨委(黨組)要在討論決定三天前將擬任免干部的請示報告、干部任免呈報表、干部考察及考察預告材料、民主推薦材料、領導班子職數配備情況報上級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進行審批,未經審批的干部任免一律無效。
(五)黨委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要加強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監督,在本級黨委(黨組)、組織(人事)部門研究干部之前,對擬提拔擔任縣(處)級、鄉(科)級領導職務的人選是否存在影響任職的問題進行審查并提出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認真查核考察預告期間群眾反映的問題。對群眾反映考察對象的問題,由考察組受理并調查核實,形成調查結論。涉及影響任職問題的,可與干部監督機構共同調查核實,經查核問題屬實的,不得作為領導干部擬提拔任用人選。
第十三條對黨政領導干部實行經濟責任審計。對任職滿兩年以上的黨政“一把手”進行任期內經濟責任審計;對“一把手”進行調整時進行離任審計;對群眾舉報“一把手”任職期間違反財經紀律行為的情況進行專項審計。提拔掌管資金、物質部門的主要領導成員或直接主管人員,可結合考察進行任職前經濟責任審計,也可由組織(人事)部門提前安排。審計結論應作為提拔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據。
第十四條實行派員參加討論決定干部任免會議制度。上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可根據工作需要,派員參加下級黨委(黨組)討論決定干部任免工作的會議。如發現以下問題應及時予以糾正或暫緩討論:實到會人數未達到應到會人數三分之二的;應報告預審而未報告預審的;意見分歧較大或有重大問題事實不清而未暫緩表決的;表決時未以應到會成員超過半數同意形成決定的;臨時動議決定干部任免的;違反規定提高干部職級待遇的等。
第十五條堅持和完善黨政領導干部任職前公示制度。
(一)除特殊崗位的人外,擬提拔的黨政領導干部必須進行任職前公示。
(二)遇有被舉報人與所在地方或部門黨政主要領導成員、分管干部和紀檢工作的領導成員有親屬或系身邊工作人員,以及重大問題,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可直接調查核實。
(三)對公示期間舉報的問題,根據問題性質進行分類處理,并根據調查核實情況提出處理意見。對公示舉報問題一般應在一個月內查核完畢。
(四)經核實確有影響任職問題的,須經黨委(黨組)復議,不予任用。
第十六條堅持和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檢查制度。
(一)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每年要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進行一次自查,并形成專題報告,報上級黨委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干部監督機構。重要情況要隨時報告。
(二)對下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在不定期抽查的基礎上,每兩年進行一次全面檢查。抽查數量不低于所屬黨委(黨組)總數的30%。主要檢查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干部監督管理、執行組織人事紀律情況,重點檢查黨委(黨組)主要領導成員選人用人情況。
檢查應在一定范圍內預告。檢查結束時檢查組要向被檢查單位黨委(黨組)進行情況反饋。
(三)對檢查情況要進行綜合分析,總結經驗、疏理問題、查找原因、提出對策建議、向本級黨委報告,并向被檢查黨委通報查出的問題,提出具體的處理意見,跟蹤督查整改情況。
第十七條完善干部選拔任用工作舉報制度。
(一)各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要通過設立舉報電話、開設電子舉報信箱、接待群眾來訪等形式,進一步拓寬群眾舉報渠道,廣泛聽取廣大干部群眾對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受理群眾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問題的舉報。
(二)對群眾舉報問題實行歸口管理、分級負責,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舉報問題調查核實。署名舉報的必須將調查結果反饋給舉報人。
(三)本級組織(人事)部門直接辦理的舉報件,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完成。上級交辦或督辦的舉報案件,一般應在兩個月內完成。確因情況復雜,兩個月內無法完成的,要說明理由。
(四)要認真調查并以書面形式及時報告調查處理結果。對事實不清、沒有明確處理意見的調查處理報告,要退回重辦。借故拖延或頂者不辦的,要追究有關部門和人員的責任。
對舉報人的姓名、工作單位、家庭住址等有關情況及舉報內容必須嚴格保密,核實情況必須在不暴露舉報人的情況下進行。
第十八條健全黨委常委會和領導班子內部監督制度。
(一)黨委常委會向同級黨的委員會報告工作,要將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情況作為一項內容,接受同級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的監督。
(二)黨委(黨組)研究干部任免事項時,主要領導成員不得先做表態性發言,要充分發揚民主,認真聽取大家的意見;其他成員要充分發表意見,發現不符合規定的情況,應及時提醒或要求糾正,必要時可向上級黨組織反映。
第十九條實行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巡視制度。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可組成巡視組,對下級黨委(黨組)及組織(人事)部門貫徹執行《干部任用條例》情況進行檢查和抽查,受理有關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舉報和申訴,督辦嚴重違反《干部任用條例》和組織人事紀律的案件,研究提出加強干部監督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條實行提拔和調整干部限額制度。除領導班子換屆等特殊情況外,每年提拔和調整干部人次不得超過本級黨委(黨組)管理干部總數的20%;一次提拔和調整干部不得超過本級黨委(黨組)管理干部總數的5%。因工作確需超限額調整干部的,事前必須報告預審。
第二十一條實行選拔任用黨政領導干部全程記實制度。凡干部提拔,對人選的提出、民主推薦、考察、醞釀、討論決定及任職的全過程,都必須翔實記載,存檔備查。
第二十二條充分發揮輿論監督的作用。以輿論監督為載體,增強干部選拔任用工作的透明度。通過新聞媒體加大已查處案件的曝光力度,宣傳執行《干部任用條例》的典型經驗,揭露和批評違反《干部任用條例》的現象。
第四章附則
組織委員履職自查報告【篇2】
《黨內監督條例》明確了黨代表的監督主體地位,賦予代表重要的監督職責。但因目前代表履職總體上仍處于“一次性”的被動狀態,其監督作用難以發揮,監督主體地位難以落實。隨著黨代會常任制試點的逐步擴大,代表履職狀況正在發生重大變化。因此,很有必要以實際調查和實踐經驗為基礎,從理論上探析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問題。
一、實現黨代表的監督職能對于提高黨內監督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1.有利于實現黨代會最高監督機關職能
從黨代會的實際運行情況看,黨代會雖然聽取并審議黨委會和紀委會的工作報告,但都屬于下屆黨代會監督上屆黨代會選舉產生的黨(紀)委會工作。因法理邏輯不順,其監督力度必然有限。同時,黨代會閉會后,其職權由黨代會轉移到中央委員會,再轉移到中央政治局,最后轉移到中央政治局常委,即黨代會職權實現了三次轉移,因前三者均無常設機構履行其職能,故黨代會職權形成了三級虛化(地方各級黨代會情況與此類似)。黨代表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必然促使黨代會常任制的深入發展,促使其職權由執行機關回歸到權力機關,并能切實監督其選舉產生的黨(紀)委會的工作,實現其最高監督機關職能。
2.有利于推進結構性優化
在目前黨委領導模式下,既是決策機關又是執行機關、并領導監督機關即集黨內三權于一體的黨委,成為同級黨組織中惟一領導機關。因結構欠優,人們對《黨內監督條例》出臺所能產生的實際效果的期望值并不高。黨代表切實履行監督職能,必然推進黨代會及其常設委員會建設,理順黨內三會的關系,在黨內逐步建立結構合理、配置科學、程序嚴密、制約有效的權力運行機制,為提高黨內監督質量奠定體制機制基礎。
3.有利于實現其他監督主體的監督職能
《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六大監督主體中,黨委本身是被監督的重點對象,紀委履職困難重重,黨員履職既缺乏安全渠道又成本過高,幾大監督主體仍呈分散狀態。黨代表切實履行監督職能,既能(通過黨代會)支持和督促黨委和紀委履行其監督職能,也能改變目前紀委主要靠上級黨組織推動導致法理動力不足、人為作用過強而履職不足的狀態,更能幫助黨員實現其在黨內監督方面的責任和權利,將風險過高的黨員個體監督轉化成為強有力的組織監督,從而整合黨內資源,形成監督合力。
4.有利于落實黨內監督制度
提高黨內監督質量的基礎是推進黨內民主化進程,發展黨內民主的關鍵在于推進改革,加快制度建設。黨代表可以通過黨代會對各級黨組織執行改革情況進行監督,整合黨內改革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兩方面力量,形成強大的合力,共同推進黨內改革進程,將黨內制度尤其是《黨內監督條例》規定的有關監督制度落到實處。
5.有利于落實黨內監督保障措施
各級紀委公平公正執紀和黨員積極有序參與黨內事務是提高黨內監督質量的重要保證。據筆者20__年對湘、津、遼、蒙四省(市、區)1797名黨員的問卷調查(以下簡稱“本調查”)顯示,黨員認為黨紀面前實現了“人人平等”的占21.98%,認為“不一樣”的占77.29%,其中主要認為對干部約束失之過寬。黨內既然存在特殊黨員,黨內監督制度就難以落實。黨代表切實履行監督職能,既可(通過黨代會)支持和督促各級紀委從嚴執紀,有效防范各種違紀行為的發生,又可切實保護向紀檢機關舉報問題的黨員,使紀檢機關獲取源源不斷的監督資源和動力,真正落實黨內監督保障措施。
二、資源不足,黨代表難以履行監督職能
從總體上看,由于現代治理理念在黨內仍處于初步形成過程中,傳統的偏重于黨內管理的治黨理念制約黨代表充分發揮作用。同時,權力高度集中的黨內領導體制也影響著黨代表切實履行職能。從現實表現看,則主要是因為履職資源嚴重匱乏,黨代表難以切實履行監督職能。
1.法理資源不足
具有充足的合法性基礎是指,代表的產生符合規定的“體現選舉人的意志”、代表本身能得到黨員內心的普遍認同,這是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責的基本前提。但當前各級黨代表的履職法理資源明顯不足,導致其難以切實履行監督職責。
(1)代表產生欠規范。各級黨代表候選人提名大多以組織“醞釀”為主,并未按照選舉條例規定的“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經過充分醞釀協商,根據多數黨組織或多數黨員的意見提出代表候選人初步人選”來進行。整個選舉過程既未形成實質性競爭局面,上級黨委和紀委也未能對其進行實質性監督。代表基本上是按照“安排為主、選舉為輔”的模式由黨組織決定,其中不少是“必須選上”或“確保選上”的“特殊代表”、“內定代表”、“當然代表”。廣大黨員在知情不多和選擇余地不大的情況下“選舉”黨代表,往往政治熱情不高,這樣,當組織與黨員的意圖不完全一致時,代表活動往往主要體現組織意圖而難以體現選區黨員愿望,其監督作用難以真正實現。
(2)代表構成欠科學。為有效行使黨代會職權,各級黨代會代表中黨務活動家和政法專家應占相當比例,但實際上所占比例很有限。同時,代表中領導干部所占比例過高(副科級以上干部占75%左右),與黨組織結構很不相稱。因主要領導干部大多是各級黨代會代表并構成其主體,黨代表監督在很大程度上異化為領導干部的自體監督,受利益相關性制約,其監督作用趨于弱化。
(3)代表被認可程度不高。因代表產生欠規范且履職不足,實際被認可程度不高。本調查中,黨員認為本選區代表“能夠”代表自己利益愿望要求的只占20.26%,認為“不能”代表的占33.44%,“不知道”能否代表的占45.58%。黨員及黨外人士與代表“經常聯系”的分別占6.07%和3.92%,“從沒聯系過”的分別占64.33%和78.04%。“有時聯系”的分別占20.37%和11.37%,“聯系過,但不是反映情況”的分別占8.79%和6.27%。這樣,黨員參與黨內事務包括對干部監督的愿望和要求難以通過黨代表進行整合和表達。黨外人士對黨代表認可程度更低,進一步弱化了黨代表的合法性基礎。
(4)對代表的訴求動力不足。由于我國采取先經濟后政治的改革戰略,在取得巨大經濟改革成果的同時,政治體制改革進程相對滯后,群眾政治參與要求顯著增強。表現在黨內,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要求日益強烈。目前黨員除通過基層組織直接參與黨內事務外,主要是通過黨代表間接參與。而實際上黨員通過黨代表表達權利訴求的動力不足。本調查顯示,當遇到社會生活方面的困難需要請求幫助時,除家人外,黨員最先想到找“親戚”的占61.66%,找“朋友”的占86.96%,找“黨政領導”的占48.22%,而找“黨代表”的只占1.19%。顯然,在黨內遠未形成“有困難找代表”之風氣,代表難以成為黨員行使監督權最安全最可靠最現實的“平臺”。
2.組織資源不足
(1)黨代會開會期間代表難以履行監督職責。代表參加5年一次的黨代會是其履職最為重要的組織資源,但即使在會議期間也難以充分發揮監督作用。①代表難以參與黨代會議題的制定和重大決策的籌備。依十二大以來的規定,黨代會都是在黨委會周密安排下進行。黨委為籌備黨代會進行了大量的調查研究,反復征求各級黨組織和黨員包括黨代表的意見,黨代會的決定能體現全體黨員的意志。但實事求是地說,黨內重大事項決策形式上由權力機關決定,實質上由執行機關決定,代表因難以參與其中而難以實施有效監督。②代表能“聽取”卻難以“審查”黨委和紀委的報告。第一,報告工作的“兩委”與本屆黨代會之間不存在選舉與被選舉、授權與被授權關系,因而也不存在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因缺乏明確的委托和授權規定,本屆黨代會代表難以審查其報告。第二,黨代會召開前,“兩委”報告高度保密,代表難以就審議報告做相關準備工作,更談不上征求選區黨員的意見和建議。第三,代表均以舉手形式對“兩委”報告進行表決,表決的具體情況一般不公開,實際監督難以到位。第四,經過分組討論形式(以交流學習體會為主)“審議”過的“兩委”報告很少修改,代表監督效果難以體現。
(2)黨代會閉會期間代表更難履行監督職責。雖試點地區代表在大會閉會期間的履職出現了朝氣蓬勃的生動局面,但因尚未建立黨代會的常設組織機構系統來統攬全國代表活動,導致各地發展很不平衡,呈分散狀態。從組織機構來看,大多是在組織部下設代表聯絡辦公室(即“黨聯辦”),代表歸黨委組織部門管理。從學理角度看,這種做法有悖于政治法理邏輯。代表因缺乏組織平臺而難以行使監督權。
3.制度資源不足
目前對黨代表的法理定位進行系統的理論研究尚顯不足,因理論支持不夠,現有黨內法規對代表職權及其行權方式要么缺乏明確規定,要么規定比較籠統而缺乏操作性,代表難以依法履職。①現行第11條只簡要規定了各級黨代表的選舉原則,第19、25條只規定了黨代會的職權而未規定代表的職權,兩個黨內選舉條例對代表選舉辦法也規定簡約(全國黨代會代表的產生尚無明確的法規依據)。②《黨內監督條例》第11條明確了各級黨代表在黨內的監督主體地位,第42條明確提出要“鼓勵、支持、保護”“黨的代表大會代表在黨內監督中發揮積極作用”,但對代表在黨代會開會期間的監督未予明確,對閉會期間如何行使監督權缺乏明確規定。③黨代表是黨員權利受托者,行使監督權的根本目的在于保障黨員權利,而修改后的《黨員權利保障條例》卻沒有提到黨代表的保障職責。④代表執行職務時不像人大代表有相應的法律保障和組織保障,導致其行使監督權的內動力不足,難以積極履行監督職能。
4.信息資源不足
對黨內事務享有充分的知情權是代表行使監督權的基礎。本調查顯示,科級以上黨員干部認為自己對黨內事務特別是重大事務“知道”的占13.67%,只“知道一些”的占71.11%,“不知道”或“無從知曉”的占15.14%。對黨務公開,認為“現在已經做得很好”的占9.08%,認為“重要的沒公開,次要的公開了”的占63.75%,認為“黨內秘密太多,黨務公開嚴重不足”的占20.67%。認為對干部的使用“有發言權和監督權”的只占23.53%,認為“沒有發言權”(包括“無從知曉”)的占68.17%。因黨代表的主體是科級以上干部,這從側面反映出代表對黨內事務知情有限。
三、深化改革,實現黨代表的監督職能
實現黨代表的監督職能,不僅要積極推進治黨理念轉型,而且要優化結構。目前,更重要的是加快制度創新,既為代表履職構建科學合理的內外動力機制,又為其充分行使監督權提供制度保障和組織平臺。
1.健全資格獲取機制,激發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的內動力
代表履行監督職能的內動力建立在健全的資格獲取機制上。選舉是黨員對黨代表授權的基本形式,應按照民主政治發展要求,總結黨內選舉改革經驗,進一步改革和完善黨內選舉制度。①合理劃分選區,優化代表結構,增強黨代表的代表性和廣泛性。②根據“代表應是共產黨員中的優秀分子”的規定,明確代表任職的基本條件: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按黨性原則辦事,嚴守黨的紀律,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有為黨員和群眾服務的政治熱情,有一定的議事能力等。③改選舉登記制為申報制,即愿意參與黨內選舉的黨員在規定期限到指定地點申報而非所有登記在冊的黨員都必須參加黨內選舉,以激發黨員參與黨內選舉的積極性主動性。④健全完善候選人提名方式。規范黨委提名、界別推薦、黨員(黨代表)提名的原則和比例,以黨員提名為主,建立健全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候選人提名制度,增加個人自薦環節。⑤逐步健全競選承諾制度,不斷擴大直選范圍和差額選舉的比例和范圍。⑥建立秘密投票制度。⑦設立專門的選舉監督委員會,加強對選舉全過程的有效監督。⑧順應黨內越來越高的規范化選舉要求,在修改完善現有選舉工作條例基礎上,適時出臺能統管全黨而且具有高度權威性的《黨內選舉工作條例》。
2.構建激勵、約束和活動機制,增強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的外動力
(1)建立健全黨代表履職激勵機制。①建立健全培訓制度。當前代表素質總體上尚難以適應黨內民主發展要求,必須加大對代表的培訓力度。各級黨委要將代表培訓列入黨(干)校的重要任務,制定并落實培訓計劃,對所有代表特別是新當選代表進行系統而富有針對性和實效性的培訓。②建立健全表彰制度。在明確代表權利義務、職權職責基礎上,建立科學的考評機制,定期對代表履職情況進行考核評比,對優秀代表進行表彰獎勵。③建立健全保障制度,為代表切實履職提供法制、物質和組織保障。
(2)建立健全黨代表履職約束機制。①建立健全述職制度。每年黨代會年會召開前組織代表向選區黨員和選舉單位述職,聽取選舉單位黨員意見,接受評議和監督,回答黨員的詢問或質詢。黨員群眾對代表的評議測評情況當場公布,對不滿意率超30%者,可在黨內正式場合公開譴責(但不得侮辱個人人格),甚至啟動罷免代表資格程序。②建立健全通報制度。對代表履職及其考核情況通過媒體在一定范圍內定期通報。③建立健全代表聯系群眾制度。黨員群眾與代表廣泛聯系的過程既是其權益訴求包括對黨組織及其干部進行監督的過程,也是對代表履職的監督過程。④建立健全辭職、罷免制度。代表調離選舉單位(選區)的,自動終止代表資格;難以繼續履行職責的,應主動辭去代表職務。黨員發現本選區代表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認為代表不能正常履職或不再適合擔任代表職務的,可以罷免代表,使選舉產生的不稱職或不盡職的代表及時得到警示、撤換或調整,真正體現授權和制約相統一。
(3)建立健全黨代表活動機制。①建立健全黨代會年會制和代表常任制,在黨代會上充分履行監督職能。第一,審議一年一度“三委”(黨代會常設委員會、黨委會、紀委會)的工作報告并投票表決,并對“三委”成員進行信任投票。就有關問題提出詢問或質詢案。如半數以上代表對質詢結果不滿意則可提出對書記的彈劾案。如大會否決其中工作報告,代表應相應提出罷免案,并建議罷免其主要負責人。第二,參與決定黨內重大事項包括選舉“三委”成員。第三,審查下級黨代會及“三委”作出的決議、決定。第四,審議黨費的收支計劃、計劃執行報告和財務審計報告。第五,參與黨代會的專門問題調查委員會對黨內重大問題進行調查。第六,審查黨內法規。②建立健全代表團(小組)活動制度。閉會期間定期組織代表團(小組)就有關問題開展調研、視察和巡視活動,加強對“三委”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的監督。③建立健全代表詢問和質詢制度。對黨員群眾關注的焦點問題,向當地黨組織提出詢問或質詢。④建立健全代表評議制度。組織代表參加對黨組織及其職能部門開展民主評議活動。⑤建立健全代表聽證制度。組織黨代表參加黨內立法和決策的聽證會。
3.大力推進黨務公開,為黨代表履行監督職能提供信息基礎
《黨內監督條例》正式確立了“重要情況通報和報告”制度,就是為了用制度保障黨員(黨代表)和各級黨組織的知情權,黨員(黨代表)行使知情權的過程本身就是對黨內事務進行監督的過程。中央在這方面已做出表率。除在閉會期間將《中央辦公廳通訊》等材料發給各級黨代表外,每次政治局會議結束后,除涉及國家機密的議題,會議的其他議題都及時通過中央媒體向全黨和全社會公開。為使黨務公開有章可循,應盡快出臺《黨內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公開的具體內容、時限、方式、范圍、執行主體及其監督保障措施;監督機關對實施情況進行嚴格督查,使黨代表切實參與黨內每一項重大事務,經得起黨員的詳細詢問。黨務公開必須發揮媒體的作用,故期待國家盡快出臺《國家新聞法》、《信息公開法》等法律法規,以使黨務公開依法依紀規范運行。
組織委員履職自查報告【篇3】
一、責任主體
黨委領導班子對職責范圍內的全面從嚴治黨負有全面領導責任,書記為學校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直接主管的班子成員承擔主管領導責任,參與決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員,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重要領導責任。紀委書記對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承擔監督責任。
學校各支部書記是本支部黨風廉政建設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承擔部門領導責任。
二、責任內容
(一)政治建設責任。認真落實全面從嚴治黨政治責任,全面推進黨的各項建設。忠實履行黨章和憲法賦予的職責,自覺踐行“四個意識”,堅決做到“兩個維護”,確保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中央、省委、省國資委黨委、校黨委決策部署不折不扣落實。
(二)組織落實責任。認真貫徹落實上級和校黨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研究分析分管范圍內的黨風廉政建設的現狀,制定具體措施,并組織實施。
(三)協調推進責任。實行黨風廉政建設和業務工作“一崗雙責”,做到同步計劃安排、同步部署實施、同步檢查考核,把責任最終落實到黨支部、各部門及分管責任人,層層分解責任、傳導壓力,實現業務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緊密結合、同步推進。黨組織主要負責人與領導班子成員、領導班子成員與分管部門黨組織負責人每年開展廉政談話不少于1次,廉政談話要堅持問題導向,要及時做好相關書面文字記錄,嚴禁搞形式主義,走過場。
(四)教育管理責任。經常進行廉潔自律和遵紀守法教育,把對黨忠誠作為根本政治要求,樹牢“四個意識”,增強“四個自信”,堅決做到“兩個維護”,及時分析掌握分管范圍黨員干部的思想、工作和生活情況,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及時約談提醒,重要情況及時向黨組織和上級領導報告。黨組織負責人要帶頭落實黨風廉政建設有關要求,管好自己、抓好班子、帶好隊伍。
(五)監督檢查責任。認真梳理、查找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中所存在的問題和薄弱環節,制定規章制度,規范權力運行,落實好內部監督工作。支持學校紀委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監督責任,監督檢查黨風廉政建設情況和黨員干部履行職責、行使權力情況。
(六)情況報告責任。校黨委對本校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自查,按要求每半年向機關黨委、機關紀委報告情況。發現黨員干部有違紀線索、違法行為等重大情況及時報告。發生違紀違法問題的黨支部要認真寫出責任分析檢查報告。
三、責任追究
(一)追究情形
校黨委領導班子、黨支部和部門領導干部違反或者未能正確履行職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將進行責任追究:
1、抓黨風廉政建設不力,責任不落實,工作不到位,以致職責范圍內發生較嚴重問題,造成一定損失或不良影響的;
2、不積極履行職責,對上級黨組織、紀檢組織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不傳達、不安排、不檢查、不落實的;
3、對職責范圍內的黨風廉政方面出現的問題,不及時了解掌握,發現問題不及時報告、處理的;
4、對職責范圍內的黨員干部疏于監督管理,黨員干部違反政治紀律、政治規矩和組織紀律,造成惡劣影響的;發生多起頂風違紀案件,糾正“四風”問題不力的;連續發生腐敗案件,查處不力的;
5、壓案不查、瞞案不報,以案謀私、辦人情案,跑風漏氣、泄漏辦案工作秘密的;
6、對上級紀檢組織督辦事項或處理意見無正當理由,拒不落實的;
7、存在不按規定落實主體責任、監督責任情況,分管范圍不正之風嚴重、群眾反映強烈的;
8、上級黨組織、紀檢組織認為需要追究責任的。
(二)追究方式
1、對黨支部的責任追究:依據《中國共產黨問責條例》,對履行職責不力、情節較輕的,責令作出書面檢查并切實整改;情節較重的,責令整改。
2、對黨的領導干部的責任追究:對履行職責不力,給予批評教育、依規整改,并在一定范圍內通報;對失職失責、情節較輕的,給予談話或書面方式進行誡勉;情節嚴重的,根據情況采取停職檢查、調整職務、責令辭職、降職、免職等組織處理。對失職失責應當給予紀律處分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追究紀律責任。
組織委員履職自查報告【篇4】
政__委員履職能力的高低,事關參政議政的成效,事關政__事業的發展。能力的提高是一個培養、實踐、提升的長期過程。除了委員自身的不懈努力之外,更需要政__組織大力推進。近年來,我們順應時代要求,以有力的舉措,推動政__委員練好內功、提升素質,促使他們勤于參政、善于參政,不斷增強履職成效。委員們提交提案816件 、反映社情民意信息130件、提交調研報告30余篇、開展視察活動60余次,為推動我市實現跨越發展作出了積極貢獻。我們的工作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大興學習之風,以學習推動委員練好內功
委員要知情明政、把握大局、醞釀良策,就必須要加強學習、提升素養。我們大力打造“學習型”政__組織,以此為載體,大興學習之風,從“三個多”入手,提升委員的素養、開闊委員的視野、豐富委員的學識。
一是多層次、全覆蓋開展學習培訓。先后邀請了省政__秘書長丁澤生、省委黨校教授儲東濤、《群眾》雜志社總編周毅之等重量級專家學者來丹為全市政__委員開設大型專題講座。每個課題都緊扣了委員履職的切實需要,委員的學習熱情也很高。除大型講座外,我們把專題學習作為常委會的一項重要議程,開設了《物權法》、____歷史文化等專題講座,為常委們“充電”、“加餐”。針對各界別特點,由各專委會靈活開展報告會、小型講座等學習活動。根據業務需要,針對部分委員開展提案、社情民意信息撰寫等業務知識培訓。可以說我們的學習培訓活動內容豐富、靈活多樣,受到了委員的歡迎,每次學習活動的到會率都在95%以上。
二是多形式、全方位搭建好學平臺。去年,我們創辦了《____政__》季刊,在雜志的醞釀過程中,我們就明確了政__雜志不僅是個宣傳平臺,也是委員交流探討的新平臺。基與這一定位,開辟了學習園地、工作研究、政情連線、政__論壇等重點欄目,從不同角度選擇優秀文章,供委員日常學習參考。去年,我們還開通了____政__網站,依托網絡優勢,為委員提供了大量的學習內容和便捷的學習方式。尤其是委員可以在線向委員論壇、委員感言板塊提交文章。同時,我們利用重要契機開展特色活動,在人民政__成立60周年之際,舉辦了“我與人民政__”有獎征文活動。收到委員投稿30余篇,并擇優在____日報進行刊登,為委員們學習借鑒提供了一次很好的機會。我們每年召開委員活動小組組長會議,今年安排了6名小組長在會上交流發言,促使他們互相學習、共同提高,更好地履行小組長的職責,發揮小組長的作用。此外,在“一報兩臺”開設政__專題節目,整體策劃、長期宣傳相關內容。
三是多渠道、全過程提供學習支持。我們對委員的學習活動給予大力支持。向全體委員贈閱《____政__》、《政__簡訊》,為部分委員免費訂閱《人民政__報》、《中國政__》、《江蘇政__》等政__工作報刊雜志,讓他們有資料可看,有內容可學。每年組織政__常委、委員外出考察,學習兄弟縣市的先進做法和經驗,通過走出去開闊委員的眼界。充分重視各委組組織開展的特色學習活動。在城鄉建設委組織的城鄉規劃報告會上,我們全體主席以及機關工作人員與委員們一起學習交流,并邀請了分管副市長到場講話,進一步鼓舞了委員們的學習熱情。我們還要求辦公室全力做好后勤服務工作,網站更新、報刊發送、會務工作等等,只要委員有所需、有所求,都必須盡力為他們創造良好的條件。
大興規范之風,以規范倒逼委員提升能力
沒有規矩不成方圓。尤其是對于較為寬松的政__組織來說,如果不能很好地規范委員的履職行為,提升履職能力也就成了一句空話。我們通過建章立制,發揮制度的三大作用,不斷增強委員自律意識,倒逼委員提升能力。
一是發揮制度的約束作用。逐步加強了對委員履職的管理考核力度。把委員履職情況進行“量化”,建立起委員履職檔案,把委員參加活動、提交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撰寫調研報告等情況都記錄進履職檔案,以此為基礎,對委員履職進行科學、綜合地評價。每年全會期間公布委員全年履職情況。同時實行了勸退制,對不能履行自身職責的委員進行勸退,今年已勸退了一名,給廣大委員敲響了警鐘。在本屆政__屆中和屆末開展委 員述職活動,由委員進行自我評定、自我總結,發現自身不足,并明確整改措施和努力方向。從去年述職的情況來看,委員們都非常認真而且有比較清醒的自我認識。
二是發揮制度的激勵作用。建立完善了一整套激勵機制。一方面開展了優秀政__委員、優秀政__提案、優秀社情民意信息等評優評先活動。今年,對20__-20__年度54名優秀委員,26件優秀政__提案和12件優秀社情民意信息進行了表彰。在《____政__》刊物和____電視臺政__專欄節目中,我們大力宣傳優秀政__委員的先進事跡,發揮先進典型的模范帶頭作用,促使其他委員不用揚鞭自奮蹄。同時對表現優秀的委員按程序向市委,相關部門、單位建議提拔使用,對符合條件的優先提名為下一屆政__委員。另一方面推行了稿酬獎勵制度。對被各級政__報刊錄用的委員稿件,被本級政__《社情民意》簡報采用的信息,都給予一定的稿酬和獎勵。鼓勵委員多撰寫建言文章,而且還要撰寫好建言文章。
三是發揮制度的引導作用。緊密結合形勢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我們出臺了《關于充分發揮委員主體作用的意見》,從委員的學習、活動載體、履職內容、職責要求等各個方面提出了明確而具體的規定和要求,有效地調動委員參政議政的積極性和自覺性。今年我們集中人力,通過3個多月的辛勤工作,修訂完善了委員管理辦法、委員視察工作條例、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條例、專門委員會通則、各委辦工作簡則等16項規章制度。目前,主席會議已討論通過,本月經常委會議審議通過后即可實施,我們將編印成冊,印發給全市委員。這對當前及今后一段時期我市政__工作的規范化開展將起到積極的推動作用。
大興實踐之風,以實踐促使委員增長才干
實踐出真知,實踐是提高委員履職能力的最重要途徑,同時也是檢驗委員履職能力的最有效方法。履職能力的提高,最終要能在實踐中“擲地有聲”、“落地開花”。近年來,我們緊扣中心、服務大局,為委員履職搭平臺、選主題、求成果,取的了顯著成效。
一是搭建豐富的履職載體。除大力開展委員履職“五個一”活動之外,著力搭建能使委員廣泛參與,充分調動其積極性的履職載體。以“委員論壇”、“大會發言”、 “我為____跨越發展、我為政__工作新飛躍‘奉獻金點子’活動”等為載體,組織委員圍繞全市經濟發展焦點問題,民生熱點問題建言獻策。積極組織委員開展各類專題調研、知情視察和學習考察,保證每個委員每年視察活動不少于2次,參加界別活動不少于4次。圍繞國稅、地稅、行政審批服務中心工作開展民主評議活動,有針對性地選派委員擔任重點部門行風監督員,積極發揮委員民主監督作用。去年我們大力創建“委員之家”,開辟委員履職“第二場所”。在成功創建兩家的基礎上,今年又有兩家掛牌成立。今后兩年將進一步加大力度,力求有條件的鎮區和部門全部成立“委員之家”。
二是精選科學的履職主題。積極引導和要求委員把履職與實踐工作結合起來,與服務發展和民生的大局吻合起來,最有效地提煉出既能錦上添花,又能雪中送炭的獨到的真知灼見。定期印發提案和社情民意信息反映目錄,幫助委員更好地找準履職的立足點和落腳點,做合時宜的事、說合時宜的話。大力開展調研工作,近年來我們調動委員力量,配強調研工作班子,開展了三十多個課題的調研工作。今年我們完成了強力推進招商引資工作、加強食品安全監管兩個建議案,完成了提升城市管理水平,進一步加大____歷史人文資源保護、開發和利用力度兩個重點調研報告,其分量明顯重于往年。所形成的調研報告受到市委、市政府領導的高度重視和認真采納。由于這些主題選題準確、切合工作實際,直接推動了相關工作的開展和有關問題的有力解決,委員履職能力也從中得到了顯著提升。
三是謀求最大的履職成果。以出成果、出精品為目標,在提案督辦上打出“組合拳”:主席會議重點督辦、駐會主席領銜督辦、承辦重點單位主席會議專題督查、機關全員協辦,同時在提案交辦會前,向市政府提出召集承辦重點單位召開辦理協調會,基本避免了交辦會后踢皮球現象的發生。去年“管理和使用好人民體育場”提案經主席會議重點督辦后成效顯著。今年進一步加大了主席會議重點督辦力度,督辦數量由去年的一件增加至兩件。“保護和修復蕭氏宗祠,打造歷史文化新亮點”和“加快推進后巷鎮九年一貫制學校籌建步伐”兩件提案,在主席會議的督辦之下,引起政府高度重視,相關工作已得到較快推進。駐會主席共領辦提案10件,主席們帶領委員深入部門督促、推動,既促進了相關問題的有效解決,也在實踐中提高了委員履職能力。在社情民意信息反映上,我們充分整合利用委員反映的信息,進行質量提升。今年以來已有兩篇信息得到市委書記李茂川的親自批示,李書記分別指出建議很好、問題值得重視,并交分管副市長辦理。這在我市社情民意信息反映工作歷史上前所未有。
能力建設是隊伍建設的永恒主題。在今后的工作中,我們將努力學習、認真借鑒兄弟縣市先進做法,進一步探索積極有效的創新做法,打造一支能在社會樹形象,能為群眾解難題,能為發展建功勛的政__委員隊伍。、
組織委員履職自查報告【篇5】
一、統一變更名稱
根據省紀委《關于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度的意見》第三項組織設置規定,我縣原各村(居)選舉產生的村級黨風廉情監督委員會,統一變更名稱掛牌為鎮(場)村(居)村務監督委員會(紅字)。
二、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運轉制度
1、村務監督委員會實行集體會議形式履行監督審查職責,并實行工作例會制度,由監督委員會主任負責召集,每月上、中、下旬集中辦公合計不少于3天,學習有關文件資料,研究重要事項,履行監督職責。具體時間安排由村務監督委員會與村(居)“兩委”視各村(居)實際商定,搞好工作銜接。監督委員會主任根據工作需要,可隨時召開村務監督委員會會議。
2、村務監督委員會應積極聽取并反映群眾的意見和建議,宣傳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以及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規定,宣傳村(居)“兩委”工作等,對村務決議決策程序和依法履行職權進行監督,監督日常工作開展、決議決策事項的實施和落實,并實行工作月報告制度。
3、村務監督委員會要結合本村(居)實際建立健全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制度和規范的議事規則,按章辦事,規范運作。
4、村務監督委員會每年度要向村(居)民代表會議報告工作并接受滿意度測評。對滿意度低于實到會代表人數50%的監督委員會成員,要及時進行改選或罷免委員資格,罷免程序按照《渦陽縣村級黨風廉情監督委員會工作暫行辦法》執行。
5、村務監督委員會主任因健康原因或外出等其他原因短期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應指定其他監督委員會成員臨時代行其職責。如遇監督委員會成員因健康原因或其他原因較長時期不能正常履行職責的,原未當選的監督委員會委員候選人可直接遞補為監督委員會成員;村級黨組織也可以通過召開村(居)民代表會議改選部分監督委員會成員,以保證監督委員會工作正常運行。監督委員會應建立工作考勤制度,并與誤工補貼掛鉤。監督委員會成員無特殊原因應按時參加會議履行職責;有特殊原因不能參會的,監督委員會會議到會成員不得少于2人。
6、監督委員會應積極支持村(居)“兩委”正常工作,在監督村(居)“兩委”工作的同時,要自覺接受村級黨組織的領導和村(居)民代表會議、群眾的監督,不越權、不越位、不。監督委員會成員違規違紀違法、工作不力、的,村級黨組織報鎮(場)黨委批準后,可先行將其停職,再通過村(居)民代表會議表決罷免其資格。
三、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會議記錄制度
1、村務監督委員會組織學習情況、開展監督的事項等,應在《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記錄簿》上由監督委員會成員據實及時填寫。
2、每次會議記錄應注明時間、主持人、記錄人及參加人(本人簽字)。
3、會議記錄的主要內容包括:監督委員會組織學習情況、列席會議情況、履行監督職責情況、反映社情民意情況等。
四、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月報告制度
1、報告程序:村務監督委員會要認真填寫月工作簡明統計表,并經村(居)黨組織書記復核簽字、鎮(場)包村干部審核簽字,然后由包村干部于下月上旬上報鎮(場)紀委;鎮(場)紀委應及時把各村(居)監督委員會工作簡明統計表上報縣紀委黨風室,同時要對各村(居)監督委員會工作進行簡要匯總后一并上報縣紀委黨風室。
2、報告內容:①監督委員會集中學習簡況;②監督委員會參加村(居)“兩委”重要會議簡況及村(居)“兩委”主要負責人向監督委員會通報工作簡況;③開展財務收支監督簡況;④開展村務公開監督簡況;⑤開展資產資源管理監督簡況;⑥開展重要事項監督簡況;⑦開展效能作風監督簡況;⑧開展選人用人監督簡況;⑨向村(居)“兩委”反映社情民意簡況。
五、村務監督委員會指導員工作職責
1、鎮(場)包村干部是村務監督委員會工作的指導員,應認真學習掌握上級關于村務監督委員會的文件精神,并幫助監督委員會成員學習領會上級有關“三農”工作的重要文件精神。
2、每月至少參加一次監督委員會工作例會,指導督促監督委員會做好工作,及時協調村(居)“兩委”與監督委員會的關系,幫助解決監督委員會工作中遇到的困難和問題。
3、幫助傳送上級下發給監督委員會的各種文件及有關宣傳、學習資料;指導監督委員會及時據實填寫月工作簡明統計表,并予以審核和代報送鎮(場)紀委。
六、村務監督委員會與村“兩委”工作分歧預防與化解機制
1、預防機制。鎮(場)紀委要采取多種方式加強對村務監督委員會成員的教育培訓,提高監督委員會成員履職能力;督促落實監督委員會主任列席村(居)“兩委”重要工作會議、涉及監督委員會工作內容的有關文件同時發給監督委員會、村(居)“兩委”主要負責人每月向監督委員會通報一次工作等制度要求,保證監督委員會知情監督,促進監督與被監督雙方思想認識統一,從根本上消除或減少分歧發生。
2、化解機制。首先,由村級黨組織主要負責人溝通協調;其次,由包村干部溝通協調;再次,由鎮(場)紀委溝通協調解決。
七、組織及經費保障
1、縣直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切實加強村務監督委員會建設,支持和指導村務監督委員會依法依規開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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