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為把黨風廉政建設工作扎實有序的開展,規范居
支兩委工作人員的行為,特制定此工作制度:
1、嚴格執行和遵守《廉政準則》、《“十不準”實施細則》
2、每季度召開民主理財會,研究審核財務、居務工作,利用召開居民代表會、黨員會、宣傳窗等形式,實行
居務、財務公開,接受群眾監督。
3、大額開支,重大事項一律集體研究決定,然后召開
民主議事會,同意后方可執行。
4、每季度開好民主生活會,對照《黨內監督條例》,在工作中就廉潔自律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
5、嚴格執行責任追究制,實行誰主管誰負責,并與年
終評先評優、效率工資掛鉤
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為了保持清正廉潔,防止腐敗,強化自我約束機制。根據市區有關廉政建設規定,結合我社區實際,經全體同志充分討論,建立如下廉政制度:
一、要甘當公仆。全體工作人員要堅持為人民服務的宗旨,熱愛本職工作,繼續發揚密切聯系群眾,艱苦樸素,廉潔奉公的優良作風,不搞特權,不謀私利,多作貢獻。
二、要改進作風。全體工作人員要講實效、辦實事,不搞形式主義;要勤儉節約,不鋪張浪費;接待居民要積極熱情;辦事簡單化。
三、要清正廉潔。全體工作人員,尤其是領導干部,不得利用職權索賄;不把職權范圍內的工作變為有償服務;嚴禁貪污、挪用公款。
四、要政務公開。社區工作,如年度計劃、年度工作安排、經費開支等事項,應廣泛征求意見,領導集體討論決定,必要時張榜公布,接受群眾監督。
第二篇:街道關于加強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街道關于加強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第一條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以科學發展觀為統領,以密切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為核心,以增強服務意識、轉變工作作風、促進勤政廉政為重點,及時糾正、認真處理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和違紀違法行為,為建設和諧穩定的社區提供有力的政治保證。
第二條本制度旨在推進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扎實有效,黨務公開、居務公開規范透明,居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等合法權利得到充分保障,社區黨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為群眾服務意識進一步增強,社區管理有序、服務完善。
第三條結合社區黨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的思想實際,認真開展黨的宗旨、理想信念以及法紀教育,增強社區黨員和社區工作人員的法紀觀念,提高拒腐防變能力。深入開展社會主義榮辱觀教育活動,把“八榮八恥”作為加強社區黨員群眾思想道德建設的基本內容和檢驗標準。利用轄區的資源優勢,邀請有一定理論水平和實踐經驗的離退休黨員、在職黨員和轄區單位黨員組成社區黨風廉政教育宣講團,定期為黨員群眾上黨課;利用社區圖書閱覽室、宣傳窗、黑板報、社區簡報等形式,加強日常教育;利用社區服務中心等場所建立黨風廉政建設服務咨詢窗口,提供有關廉政建設和行風建設政策法規的咨詢服務。
第四條依托社區宣傳教育資源優勢,推進廉政文化進社區、進家庭、進企業活動。把社區廉政文化建設與職業道德、社會公德、家庭美德和法紀教育結合起來。深入開展“六廉”活動,在社區建立廉政文化樓院、廉政文化活動室、廉政文化角、廉政建設講壇、廉政宣傳長廊,做到有主題、有內容、有陣地、有隊伍。不斷創新教育活動的形式和載體,提高社區廉政文化的親和力、滲透力和感染力,營造以廉為榮、以貪為恥的社會主義新風尚。
第五條社區黨員和社區工作人員在管理服務過程中,要嚴格遵守廉潔自律有關規定,自覺接受上級組織和群眾的監督。不得有下列行為:參與賄選等非法選舉活動;在工作中接受轄區企業和群眾的禮金、有價證券;挪用、侵占和截留扶貧、低保、再就業資金和實物;利用職權為親友謀取不正當利益;以各種借口吃拿卡要;參與賭博及封建迷信活動;侵占、私分社區公共財物。
第六條 社區黨總支書記是所在黨總支黨風廉政建設的第一責任人,承擔以下責任:
1、根據街道黨工委關于黨風廉政建設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結合社區實際,抓好貫徹落實。
2、負責抓好社區工作人員的黨風廉政建設,對社區工作人員存在的不廉潔行為,要通過提醒、談話等方式,進行告誡,督促改正。
3、帶頭執行廉潔自律的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4、定期向街道黨工委匯報黨風廉政建設任務落實情況。
5、主持召開社區黨總支的專題民主生活會,檢查貫徹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組織黨總支成員進行批評與自我批評。
第七條 社區黨總支成員在黨風廉政建設中承擔以下責任:
1、按分工抓好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自覺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
2、執行廉潔自律各項規定,自覺接受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3、加強自身理論學習,主動參加黨風廉政宣傳教育的各項活動,不斷增強為居民服務的意識。
4、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密切聯系群眾,搞好各項服務。
第八條 通過黨務公開制度建設,確保黨員群眾的選舉權、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的落實。
第九條堅持民主生活會制度。社區黨總支要按規定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黨風廉政建設專題民主生活會,黨總支成員要針對自身存在的廉潔自律方面的問題或黨員、群眾提出的意見,認真負責地做出檢查和說明。
第十條堅持“雙評議”制度。每年進行一次民主評議社區黨總支及其成員和社區工作人員活動,黨總支成員和社區工作人員要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自覺接受黨員群眾的監督。
第十一條 堅持黨務、居務公開制度。對需要做出決定的重要工作,一般要提前7日公開,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對正在進行且需要聽取黨員群眾意見的工作,要及時公開;對工作結果,一般要在結果做出后7日內公開。對涉及群眾利益的扶貧、救災、社保、低保、再就業、捐贈等資金和物資的管理、發放、使用必須公開。
第十二條 社區黨總支成員每年要進行一次述職述廉。述職述廉工作結束后,在十五日內將述職述廉材料上報街道黨工委。
第十三條社區黨總支成員要如實向黨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并把報告個人重大事項情況作為述職述廉的一項重要內容,自覺接受黨組織和群眾的監督。
第十四條街道黨工委書記、紀工委書記要不定期與社區負責人談話,了解掌握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民主集中制、實施黨內監督情況和工作人員廉潔勤政情況,提出建議和要求,對社區負責人在政治思想、履行職責、工作作風、道德品質、廉政勤政等方面的有關問題,要及時進行誡勉談話。
第十五條社區黨總支要注意了解掌握在職黨員干部的社區生活情況,特別是廉潔自律和遵守社會公德方面情況,配合各級黨組織做好對在職黨員領導干部的考核工作。
第十六條街道黨工委每年要對社區黨總支、總支成員和社區工作人員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情況進行考核,對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對不認真履行黨風廉政建設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七條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在街道黨工委領導下,由街道紀工委組織具體實施。根據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建立和完善其他相適應的配套制度和規定
第三篇:2-21社區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社 區 黨 風 廉 政 建 設 工 作 制 度
為了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實行嚴格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堅持黨政一起抓,一級抓一級,促進社區廉政建設落實,制定此規定:
一、責任分工
社區黨委書記(居委會書記、主任):負責社區黨風和廉政建設全面工作,根據市、區委、街道關于黨風和廉政建設的有關規定,負責召開社區黨委會議,研究社區黨風和廉政建設工作,并負責制定廉政建設的規劃、意見和措施,及時解決黨委自身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并負責社區黨委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
社區黨委副書記:協助社區黨委書記有針對性地抓好各分支部黨風和廉政建設工作。
社區其他黨委委員:都要按照分工和自己擔負的工作,協助社區黨委共同抓好黨風和廉政建設。
二、措施
1.牢固樹立全黨抓黨風和廉政建設的思想,把黨風廉政建設列入工作重要議事日程,堅持一級抓一級,一級帶一級,層層負責,落實到人。
2.社區黨委委員、居委會班子成員要以身作則,嚴于律己,自覺學習黨規、黨紀,提高自我約束能力,做端正黨風、廉政勤政的帶頭人。
3.堅持兩手抓,兩手都要硬的方針,把分管的日常工作同抓黨風廉政建設密切結合起來,達到兩項任務一起抓,兩個成果一起要。
4.堅持抓好經常性的黨性、黨風、黨紀教育,通過廉政教育、公開承諾等前期預防措施,增強社區黨員干部廉潔自律的自覺性,預防腐敗行為的發生。
5.堅持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考核,搞好述職述廉,主動接受黨內外群眾監督。
第四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加強黨風和廉政建設是我黨始終堅持的一項方針,反腐倡廉是十九大向全黨提出的重要任務。搞好黨風廉政建設是關系到國家政權的鞏固和黨的生死存亡的問題。反腐倡廉,進一步加強黨風和廉政建設,是保證我們國家長治久安和政治、經濟穩定發展的大事。因此,我院黨支部把反腐倡廉作為一項重要的事來抓,不斷對黨員,特別是對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為政清廉的教育,從制度上杜絕以權謀私、行賄、受賄、貪污腐化等違法行為和不正之風的發生。為搞好醫院的廉政建設工作,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全體黨員,特別是黨的領導干部要堅決貫徹中共中央對領導干部廉潔自律的規定,保持清正廉潔、廉潔自律、搞好自身建設的帶頭作用。
二、秉公辦事,為院清廉、不準搞特殊化,不講排場,不奢侈浪費,不得以公款請客送禮,禁止利用職權和工作之便搞不正之風,如在招工、提干、調資晉級等方面為自己親屬和親友謀求特殊照顧。
三、堅持醫療原則,自覺抵制不正之風,不準開人情方、假證明和不必要的檢查。
四、廉潔行醫,不以醫謀私,不向患者索要錢物或已辦事,不收小費,不收紅包好處費。
對患者贈送的禮品要婉言謝絕。
五、嚴格財經紀律,不得巧立名目濫發錢物,不準貪污、挪用、行賄、受賄,不得借開會、學習、考察之機以公款游山玩水。
一經發現財務科有權監督、追賠和舉報。
六、對基建工作、醫療器械采購、藥品采購和較大的工程項目,必須進行公開招標選擇工程隊,報經黨委集體討論批準,小型基建項目、維修工程、購置大型醫療器械,由院委會或職代會表決通過。
在采購醫療器械、藥品以及在基建工作活動中,不得私撈各種酬金、回扣費和各種物品,因業務往來難以回避的,要將所得交公,如不交按照受賄進行處理。
七、認真貫徹反腐倡廉規定,對外接待一般不請吃飯,必要時按照規定標準辦理;
要盡量減少陪人而且要歸口招待,如要提高檔次招待者要經黨政領導集體討論決定,院領導出席陪客,要控制招待費的開支,堅決按照中央八項規定執行。
八、辦事公開,增強決策的透明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對舉報群眾不準打擊報復,違者從嚴處理。
九、醫院黨支部委員會每半年召開一次民主生活會,領導成員要在民主生活會議上進行廉潔自律,自查自糾、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切實糾正各種不正之風,增強團結,提高戰斗力。
十、黨組織要經常對黨員進行黨風黨紀教育,醫院黨支部委員每人每年給全體黨員講一次黨課,支部每年要組織好黨員觀看兩次黨風黨紀電化教育片,堅持每年10月份為黨風黨紀教育活動月制度,年終進行黨風黨紀情況檢查考評。
十一、建立黨內監督檢查措施:
(一)成立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小組。
(二)在黨內召開民主自評會之前,黨風廉政建設監督檢查小組要廣泛征求中層干部、黨員、職工對醫院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意見,并將意見匯總給有關領導干部。
(三)黨支部召開民主生活會進行廉潔自律、自查自糾時,要邀請黨風廉政建設小組成員到會參加旁聽,以便于掌握情況發揮監督職能作用。
十二、獎罰分明,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各科室負責人和廣大黨員要做清正廉潔的模范,違反本制度者從嚴處理,支部、各科室要把黨風廉政建設制度列入評先爭優,考核的重要條件,作為年終評比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的依據之一。
第五篇: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全市國土資源系統黨風廉政建設,增強全系統干部職工的廉政意識,轉變作風,廉潔從政。根據《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并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若干準則(試行)》等文件精神,結合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制度的指導思想是: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的理念,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標本兼治、懲防并舉、注重預防的方針,緊密結合國土資源工作實際,著力抓好黨風廉政建設,造就一支執法嚴格、清正廉潔的國土資源管理隊伍。
第三條 本制度適用于市局機關、局直屬事業單位、城區分局全體干部職工,大冶市、陽新縣國土資源局副科級以上干部。
第二章 責任主體和內容
第四條 局黨政領導班子對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負有全面領導責任:
1、及時貫徹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和上級黨委、政府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部署和要求,每年至少召開2次黨支部會議,專題研究解決本系統黨風廉政建設的重大問題,分析黨風廉政狀況,研究制定黨風廉政建設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2、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完善管理機制,監督機制,探索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本系統腐敗現象的對策和措施。
3、經常組織黨員干部學習毛澤東、鄧小平、江澤民同志關于黨風廉政建設的理論,學習黨風廉政規定,進行黨性黨風黨紀和廉政教育。
4、及時貫徹落實黨和國家黨風廉政法規,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規章制度,并組織實施。
5、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對本系統的黨風廉政建設情況、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考核。
6、嚴格按照規定推薦選拔干部,防止和糾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風。
7、依法領導、組織并支持紀檢監察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組織和領導本系統內重要違紀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及時研究處理執行執法人員呈報的領導干部違紀違法案件。
第五條 局黨政領導班子一把手對全局黨風廉政建設負總責,對領導班子成員和其他干部職工的黨風廉政建設負重要領導責任。
1、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反腐倡廉的精神,按照上級黨委、紀委的部署,研究制定本系統、本單位黨風廉政建設的工作計劃、目標要求和具體措施,召開所屬人員參加的專題會議,親自部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
2、召開黨支部、行政領導班子會議,及時研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的重要問題,明確化分班子成員抓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行政正職對行政監察工作負總責。
3、支持、協助紀檢監察部門依法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幫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
4、監督黨支部、行政領導班子成員的黨風廉政建設,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苗頭性問題,及時打招呼,督促其糾正;對發現的嚴重問題,及時向上級黨委、紀委報告,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配合有關部門依紀依法查處。
5、嚴格按照規定推薦選拔于部,認真查處和糾正違反領導干部選拔任用規定的重大問題。
第六條 局黨支部成員、行政副職根據工作分工,對分管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負直接領導責任:
1、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反腐倡廉的工作部署,及黨支部的具體要求,指導和督促分管股室制定黨風廉政建設的貫徹意見和措施,并檢查督促實施。
2、定期聽取分管股室黨風廉政建設的情況匯報,指導、協調和幫助解決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重要問題。
3、檢查監督分管股室的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對發現的違紀違法苗頭性問題,及時打招呼,督促其糾正,對發現的嚴重問題,及時向黨支部報告。
4、支持、協助紀檢監察部門依紀依法查處發生在分管股室的違紀違法案件,幫助排除查案工作中的阻力和干擾。
第三章 責任考核
第七條 建立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領導機構。局黨支部負責領導、組織對副科級以上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工作。建立由出局黨支部書記任組長,監察、財務、辦公室、各黨小組組長等組成的考核領導小組,負責對全部干部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
第八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考核制度。考核的主要內容是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履行本細則責任內容規定的各項職責的情況;考核工作要與干部考核、工作目標考核、考核等結合進行,每年年終考核1次,必要時也可組織專門考核。
第九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民主測評制度。對黨政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民主測評,每年進行1次,與考評、干部考核、行風評議等結合進行,也可以單獨進行。第十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報告制度。局黨支部應將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入總結或工作報告,在年底前報上級黨委、紀委;領導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情況,列為民主生活會和述職報告的一項重要內容,作出全面的陳述報告,并在一定范圍內公開,接受干部群眾監督。
第十一條 建立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監督檢查制度。
第十二條 建立和完善科級以上干部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及其廉潔狀況的廉政檔案制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執行情況的考核結果,由辦公室記入廉政檔案,作為對干部業績評定獎勵、懲處、選拔任用加重要依照。
第四章 責任追究
第十五條 局黨支部、行政以及的干部不認真履行本實施細則規定的,視下列情形,給予組織處理:
1、在黨風廉政責任制考核中,不履行職責的,不能評為優秀黨務工作者和黨風廉政建設先進個人和優秀黨員及雙文明先進個人,并給予談話誡勉;情節嚴重的,給予組織調整或免職處理。
2、在領導干部狀況的民主測評中,群眾意見較大,不信任票超過40%的,給予談話誡勉;不信任票超過60%,或者連續二年不信任票超過50%,給予免職處理。
3、所管轄的單位長期管理混亂,風氣嚴重不正的,視其情節,給予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談話誡勉、組織調整,責令辭職或免職處理。
4、不廉潔自律,群眾信訪舉報較多,經調查核實,不夠黨紀政紀處分的,給予免職處理,并且二年內不得提拔。
5、為涉嫌違紀違法人員說情開脫的,或者故意包庇違紀違法人員的,或者不嚴格按照黨紀政紀和法律調查處理違紀違法案件的,視其情節,給予談話誡勉、免職、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六條 不認真履行責任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
1、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的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風不制止,不查處,或者對上級領導機關交辦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范圍內的事項拒不辦理,或者對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隱瞞不報,壓制不查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必要的處分。
2、對直接管轄范圍內發生重大案件,致使國家、集體資產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責令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辭職或者對其免職。
3、違反《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的規定選拔任用于部,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提拔任用明顯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人,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4、授意、指使、強令下屬人員違反財政、金融、稅務、審計、統計法規,弄虛作假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警告、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5、授意、指使、縱容下屬人員阻撓、干擾、對抗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或者對辦案人、檢舉控告人;證明人打擊報復的,給予負直接領導責任的主管人員嚴重警告或者撤職處分。
6、對配偶、子女及身邊工作人員嚴重違紀違法知情不管的,責令其辭職或者對其免職;包庇、縱容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具有上述情形之一,需要追究政紀責任的,比照所給予的黨紀處分給予相應的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實施責任追究,必須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分清集體責任與個人責任,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直接責任和間接責任,正職和副職的責任。對分管范圍內的干部出現的嚴重問題,除適當追究正職的責任外,主要追究主管副職的責任。
第十八條 責任追究中的組織處理,由機關黨支部實施,可向局黨組提出建議,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處理;黨紀政紀處分,按有關規定處理;責任追究后需進行離任審計的,由人事部門和審計部門按規定進行離任審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