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是指職工離開原職務和原工作單位的勞動法律制度。都是符合法律的活動,但是一些公司總是以各種理由拖延離職,那么該怎么辦呢?下面小編就給大家帶來公司離職拖延怎么辦_公司離職拖延涉及的法律,希望能幫助到大家!
公司離職拖延怎么辦
勞動者辭工到期老板拖延工資不發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被拖欠的工資。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相關證據復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信息(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信息)。
2、提交材料后,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后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后開庭審理,之后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于裁決書不服,勞動者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十八條 各級勞動行政部門有權監察用人單位工資支付的情況。用人單位有下列侵害勞動者合法權益行為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其支付勞動者工資和經濟補償,并可責令其支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的;
(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經濟補償和賠償金的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公司離職拖延涉及的法律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如用人單位有上述情形之一的,可立即書面通知即解除勞動關系,如沒有上述情形,正式工需提前30天通知,試用期員工需提前三天通知,具體操作事宜建議致電或微信溝通。
公司拖著不給離職證明怎么辦
公司不給離職證明的解決方法有以下幾種。
第一,勞動者私下聯系公司負責人要求開具離職證明,如果拖欠離職證明導致勞動者損失的,勞動者可以與公司協商賠償問題。
第二,勞動者可以向勞動監察處投訴,要求前公司賠償損失費。
第三,勞動者在監察處投訴后仍拿不到離職證明的,可以向當地勞動仲裁委員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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